《绵阳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各民办培训学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绵阳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不得买卖、出租、出借《绵阳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审批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利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正式阶段申请材料: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改革措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由教育部门主管的申请材料、办结时限等进行了优化,人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技工学校等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结时限等进行了优化改革。
处罚规定:
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属初次违法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再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予以责令停止招生,继续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继续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凡买卖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