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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流程、材料与注意事项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合法销售图书、音像制品的必备资质。绵阳的书店、网店经营者应尽早办理,避免法律风险。办理时需注意材料齐全、经营场所合规,并遵守相关法规。
2025.06.05

建筑劳务资质办理全流程解析

建筑劳务资质作为企业进入建筑劳务市场的准入凭证,其办理流程、条件、资料准备和相关要求备受关注。本文深入剖析资质办理的各个关键环节,旨在为建筑企业提供全面、准确且具有实操性的指导,助力企业顺利获取资质,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2025.05.27

哪些普票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都会涉及到取得一些普通发票,那么企业在取得这些普通发票后应该怎么区分那些普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呢?
2024.11.26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流程

随着街边小吃越来越规范化的管理,最近有许多客户在咨询小编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下餐饮业的许可证办理流程:
2024.09.27

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发票领用操作流程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开具发票的,在办理票种核定申请后,根据需要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先进项发票领用,再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者税控系统进行开具。
2024.04.25

四川省电子税务局三方协议签订

企业需在四川省电子税务局使用【三方协议缴款】方式缴纳各项税费的,可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直接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进行三方协议签订。
2024.03.21

食品经营许可证丢失了怎么办?

事实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丢失是可以补办的。别担心。我们需要更加注意如何尽快补发,不会耽误正常运营。毕竟,餐饮业的标准非常严格,没有许可证是无法开放的。现在,让我们仔细听听。许可证丢失后,正常的补发流程以及我们应该如何做。我们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2023.03.27

龙泉驿区企业开办补助项目

龙泉驿的企业老板们注意啦!根据《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关于保就业稳市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龙府发〔2022〕9号)要求,为支持小微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现做出龙泉驿区企业开办补助项目申报有关工作。
2022.09.27

销售那些东西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我们是买啤酒的,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吗?买那些东西是必须要办理成都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呢!小编来为您解答!
2021.10.08

长期零申报、负申报的企业看这里!

企业记账报税长期零申报、负申报的企业看这里!
2020.04.27

2019社保第一变!断缴一次,这些资格将立即清零!

2019年社保新政策实施,你准备好了吗?前段时间部分地区有消息称,先行移交机关事业单位社保,企业暂缓移交。节后上班,都已陆续回归大家最关心的莫过于2019年,我们的社保到底该怎么缴纳呢?对我们的影响又有多大呢?下面,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来告知您!
2019.03.12

国家正式宣布!社保没有实缴的注意了!你的社保将发生这些变化!

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提醒您!!! 社保政策巨变!新政出台,五险一金发生重大变化,社保断缴怎么办?养老金何处去领?对工资又将造成什么影响?这是每个人都关心的问题!
2018.07.13

国务院3项税收新政将惠及四大类企业

对于我们所熟悉的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他在这次的会议中提出了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税收3项优惠:首先是增值税税率减并至3档、其次加计扣除比例提至75%、最后一项是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范围扩大至50万元。 1、首先来看看小微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2014年以来,国务院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力度(为了更好的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提至10万元,后再提至20万元,而2015年8月直接提至30万元,范围扩大至所有小微企业,根据目前的相关税收政策,“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而此次再度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提至50万元,已经超出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界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30万元”的标准,后续有待相关立法进一步完善补充。 2、其次是一些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016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正式颁布实施《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执行多年的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新政对可以加计扣除的行业管理思路从“正列举”转化为“负面清单”,大大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只要不在下述7大禁止类行业的范围内,都可以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按照目前财税[2015]119号文,并没有设定适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科技企业规模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中“中小企业”的标准有待后续明确。 3、然后还有营改增的试点企业   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目前,营改增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包括6%(绝大部分的服务业)、11%(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17%(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0(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另外,增值税征收率为3%。 4、最后就是非营改增的试点企业:   虽然目前实现全面的营改增,但是在税收立法上,依然区分为营改增试点行业以及非营改增试点行业,针对非营改增试点企业,目前依然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主要是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具体适用税率为:17%(绝大部分的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销售或进口粮食等4大类特定货物)、0(出口货物)。   营改增后,不考虑税率0和征收率,目前增值税设置了四档基本税率,17%、13%、11%、6%,与主要发达国家相比,税率设置偏多,不符合税收公平、税收中性原则,也不利于后续增值税的统一立法。 总结: 增值税税率减并至3档、加计扣除比例提至75%、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范围扩大至50万元三项税收新政,将在以下几个方面惠及上述四类企业:第一,不同行业增值税税率差异化缩小,对于确保税收中性、维护税收公平意义重大;第二,中小科技企业创新财税支持力度更大,有利于企业提升竞争力;第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范围大大增加,对于降低小微企业税收成本,提升效益,效果值得期待。 总的来说,国家在致力于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考虑到了企业的税负问题,只要企业正常的按照规定来经营自己的公司,就不会被纳入异常。 启冠(易立)代理记账欢迎您随时咨询!
2017.03.17

税务总局明确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并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少数违法分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税收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也侵害了守法经营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监管,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如何判定走逃(失联)企业作出了规定。      (二)将符合规定情形的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按不同情形区分处理。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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