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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政策

在快速发展的各个行业中,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已成为常态。但很多纳税人对于增值税款政策不是很能理解。下面小编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2024.10.31

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免增值税

自产自销农产品公司,累计12个月销售额已经达500万元了,请问转为一般纳税人后还享受免征增值税吗?是的,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不管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都可以享受的。
2024.07.18

四川省新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

企业需要进行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的情况有纳税人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进行预缴申报
2023.09.28

德阳小规模免征增值税还需要成本费用发票吗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那是不是就也不需要成本发票了呢?答案当然是需要的,无论增值税是否免征都需要成本费用发票。接下来我们就来说说成本费用发票的重要性。
2022.05.30

小规模纳税人开票怎么交增值税,创业做老板要懂得

新政实施后,公司记账报税一定要注意了,小规模纳税人开票有讲究,一不小心你就会多交不少税。 小规模开票怎么交增值税?以下3点,各位创业的老板一定要注意了!
2021.06.01

4月起中国月销售额不超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调增后,很多在起征点之下的小微企业都会受益,国家政策福利越来越好。但作为纳税人来讲,不管销售额有没有达到起征点,我们均应该按照会计法和税法的的要求做好做账报税的工作,身在成都的小微企业可以在做账报税方面可以委专业的代理记账机构。启冠易立财税是绵阳记账报税专业机构,经营区域覆盖全四川,辐射湖北和陕西的部分地区,拥有16年的专业工商财税服务经验,是您的靠谱选择。
2021.04.05

4月起中国月销售额不超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1日发布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调增后,很多在起征点之下的小微企业都会受益,国家政策福利越来越好。但作为纳税人来讲,不管销售额有没有达到起征点,我们均应该按照会计法和税法的的要求做好做账报税的工作,身在成都的小微企业可以在做账报税方面可以委托专业的代理记账。启冠易立财税是成都做账报税专业机构,经营区域覆盖全四川,辐射湖北和陕西的部分地区,拥有16年的专业工商财税服务经验,靠谱!!
2021.04.01

好消息!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个体户也可免征社保

好消息!工商注册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个体户也可免征社保
2020.02.26

我叫增值税,我的,我的新税率是13%,9%,6%,0%!

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提醒您!!! 4月1日起增值税的税率就更新了,再一次给大家普及一下! 可能有些朋友并不知道,增值税这个税种最早是1954年法国正式开征的。 在我国,增值税是伴随改革开放政策的逐步实施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采取渐进方式分阶段建立起来的。
2019.03.19

特大通知!两会明确:增值税16%、10%分别降为13%、9%!

@所有人,2019第三届中国供应链金融年会,这些全明显嘉宾阵容,值得您的参与! 3月5日上午9时,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幕,国务院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指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其中增值税可谓是大改,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提醒您!快来看看吧!
2019.03.06

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这5个问题要关注!

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近期,不少网友通过微信留言咨询相关政策执行问题。启冠(易立)易立代理记账小易提醒您!其中,以下五个问题问得比较多,看看有没有你关注的。
2019.02.21

【财税新知】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开增值税专票啦

前言: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二、有关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二)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年2月22日 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税务总局自2016年8月1日起在91个城市开展了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自2016年11月起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目前试点情况平稳顺利,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如不了解启冠(易立)代理记账随时欢迎您的咨询。。
2017.03.07

税务总局明确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并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少数违法分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税收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也侵害了守法经营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监管,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如何判定走逃(失联)企业作出了规定。      (二)将符合规定情形的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按不同情形区分处理。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12.06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提醒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范围。为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实现税制顺利转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的范围从2016年5月1日起,我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二、时间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按照增值税税制的要求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增值税。三、征收机关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试点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由主管国税机关暂委托对应的地税机关代为征收。四、试点纳税人应配合开展的工作(一)确认涉税基础信息。2016年4月28日前,主管国税机关将按照要求,对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开展调查确认,补充采集相关信息,请试点纳税人予以支持和配合。(二)办理营改增涉税事项。试点纳税人应在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种类核定、税控专用设备和系统申请、发票领用、税收优惠备案、出口退免税登记、网上申报、财税库银电子缴税、个体定额核定等涉税事项。(三)参加营改增培训。2016年4月28日以前,各级国税机关将免费为试点纳税人提供营改增专题培训。请试点纳税人积极参加,学习掌握营改增税收政策、征管规定、税控设备操作、纳税申报等。五、政策咨询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改增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登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c-n-tax.gov.cn)“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栏查询,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六、本公告自2016年3月28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20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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