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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财税“生命线”,老板和财务必须知道

财税安全是企业永续经营的根基,这五条"生命线"如同悬在经营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既警示风险又指引方向。在数字经济与严监管并行的新时代,唯有建立动态财税监测机制,将风险防控前置于决策环节,方能在激荡的市场中筑牢发展护城河。
2025.05.28

注册民间非营利组织流程及注意事项

民间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 NPO)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民间组织。这类组织通常由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发起,旨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推动特定社会事业。
2025.03.20

绵阳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办理绵阳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且工商登记经营范围需包含出版物经营业务。
2025.02.14

西昌公司工商注销背后的那些事儿!你知道了吗?

公司注销一般涉及情况有:工商、税务、银行、印章。然后工商注销和税务注销又分为税务的简易注销和一般注销,工商的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显而易见简易注销是最简单,时间短的操作,普通注销和一般注销耗费时间长,流程复杂些。
2024.09.27

企业的定时炸弹:长期挂账

公司经营交易或多或少都存在着往来交易的现象,短期不会存在有什么问题,但是长期挂账,对企业自身也存在较大风险。那么,长期挂账会给企业带来哪些危险呢?
2024.09.23

新公司法下注册资金实缴知识汇总

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07月01日正式开始实施,小易对于老板比较关心的自贡公司注册资金实缴问题进行如下汇总:
2024.08.29

出口退税轻松办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中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2023.11.24

什么样的公司适用于简易注销程序?

经过多个城市进行简易注销程序试点后,国家工商总局于2016年公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17年3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2023.02.17

没有收入就可以零申报吗?这些误区您可得当心啦!

企业进行零申报,大家都不陌生。但是零收入就做零申报吗?没有应纳税款和申报是一回事吗?要知道长期零申报属于异常申报,不但要被列入重点监控对象,还存在税收风险。今天,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就整理了零申报的几个常见误区,赶紧对照检查清理风险吧 误区一:免税收入就做零申报 问:我开了一家蔬菜批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经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这个季度销售蔬菜收入10万元,全部符合免税条件,可以零申报吗?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了增值税减免备案应纳税额为零,但也应该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正确的申报方式是将当期免税收入,填入申报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 误区二:不用缴纳税款就做零申报 问:我们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收入25000元,可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可以零申报吗? 答: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你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应该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正确的方式是以开票总金额/1.03计算出不含税收入,再用不含税收入*0.03算出应缴纳增值税,填入申报表相应栏次享受免税。 误区三:当期未发生收入就做零申报 问:我们公司刚刚开业,这个月购买设备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5份,进项税额8500元,已经做了认证,但是没有取得收入,请问可以零申报吗? 答:不可以。虽然你们这个月没有发生收入,但是存在进项税额,如果简单办理了零申报,可能会因为未抵扣进项税额逾期抵扣而不能抵扣,造成公司损失。正确方式是在对应的销售额填写0,把当期已认证的进项税额8500元填入申报表,产生期末留抵税额在下期继续抵扣。 误区四:企业长期亏损,企业所得税做零申报 问:我们公司长期亏损,没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企业所得税可以零申报吗? 答:不可以。企业的亏损是可以向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的,如果你做了零申报可就是给自己“挖坑”了,万一第二年盈利就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了,会造成企业损失。如果你当年度做了企业所得税零申报,却将亏损延长到以后年度扣除,还是违反政策规定的哦! 误区五:已预缴税款做零申报 问: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平时给客户提供建筑服务,也销售一些建材,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这个季度我们提供建筑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10万元,已经到办税厅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3000元税款,是不是就可以做零申报了? 答:不可以。虽然你们代开发票已经缴纳了税款,依然不能简单的做零申报处理。您应该在规定栏目填写销售收入,系统会自动生成您已经缴纳的税款,进行冲抵。 误区六:取得未开票收入做零申报 问:我们是一家贸易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个月取得增值税应税销售额500万元,都是未开票收入,是不是就可以做零申报了? 答:不可以。取得未开票收入也应当如实申报,否则不仅要补缴当期税款,还要加收滞纳金。您应当把当期收入500万元填入未开票收入中,按规定缴纳税款。 问:这下我搞明白了!原来关于零申报有很多学问呢,免税、无应纳税款、零申报,虽然最后的结果都是应纳税额为0,但是区别可大着呢! 答:是的。如果未按规定进行零申报,可是有风险的哦!
2017.09.08

不同投资架构模式下的税务筹划

工商注册企业税务筹划指是指纳税人在投资、筹资、经营、股利分配等业务发生之前,利用现行税收政策,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应税行为进行科学、合理、合法的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财务管理活动。 进行税务筹划可以减少投资成本,达到投资利润最大化的目的。选择不同的投资架构模式,对于投资人的税务筹划有重要意义。本文尝试对不同投资架构模式下税费承担的优缺点进行分析,以供大家参考。 一、第一种投资架构模式是由自然人直接出资投资公司。此模式有以下优点: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投资人在投资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并满足一定期限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10%的税率或免税优惠,并且可以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投资人转让股票、限售股时,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投资人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而应缴纳税收时,可以享受5年分期缴纳个税的优惠。 但采用此模式存在以下缺点: 1、被投资企业进行税后利润分配时,投资人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自然人股东组成的企业较难享受特殊性重组。 二、第二种投资架构模式是由自然人投资设立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在由该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投资设立公司。此模式有以下优点: 1、该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在取得股息红利时不需要缴纳税收。 2、可以在企业所在地核定征收,也可以转移纳税地点。 3、个人将财产转移到合伙企业名下时,不需要更名。 但采用此模式存在以下缺点: 1.转让股票、限售股不免个税和营业税,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 6%(3%)。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不能享受5年分期优惠。 3.享受特殊性重组较难。 4.股息红利不能享受10%或免税的优惠。 三、第三种投资架构模式是由自然人投资设立公司,在由该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此模式有以下优点: 1、满足条件后的股息红利可以免征(居民企业)。 2、可以享受特殊性重组政策。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可以享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5年均分缴税的优惠。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代持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转付给个人时不再纳税。 但采用此模式存在以下缺点: 1、最终退出时股息红利还是要缴个税。 2、转让股票、限售股不免营业税。
2017.08.29

一起来看看,2017年又有哪些税收新政策?

税收新政策随着国民经济日益发展,我国工商营业执照在各个城市都陆续整合“三证合一”即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合为营业执照,如此省去了客户保管难、易遗失等问题。除此之外,2017年我国还制订了一些新的政策法规
2017.03.24

【纳税辅导】厉害了!众创空间、孵化器竟有这么多税收优惠政策

盼望着,盼望着,东风来了,春天的脚步近了。   “春为发生,夏为长赢”。我们盼望春天,因为春天是播种的季节;我们期待春天,因为春天更是播种梦想的季节。   ——“在支持企业创业创新的过程中,税务部门扮演了什么角色,发挥了什么作用?”“对成长期的企业我们有什么政策呢?”   在做客新华网和中国政府网“部长之声”访谈时,面对新华社记者的这个提问,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在回答中说到:“2016年国家将给企业孵化器的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了众创空间,促进了我们国家众创空间以47%的增幅增长。可以试想一下,这些众创空间有了这么大的增幅,不是有更多的人去创业创新了吗?不是可以给创业创新的人提供更多的便利了吗?”   “让创新的种子去播散四方,惠及更多的创新创业者”。王军局长这句饱含深情又富有诗意的话,更是揭示了国家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以及作用。   那么,这里所提及的含众创空间在内的有关孵化器的税收优惠政策究竟是什么呢?笔者这就说给您听。 播撒种子 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比翼双飞 一、什么是众创空间? 简单的讲,众创空间就是一个新型的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 众创空间是顺应网络时代创新创业特点和需求,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的统称。 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23号)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以构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为载体,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 二、什么是科技企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税收优惠 多税种全方位借孵化器助力创新创业 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制改革方向和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 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2015年底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8月11日以财税〔2016〕89号文件下发了《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结合营改增后相关税种的变化,就含众创空间在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简称“孵化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作了规定。当然,对于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孵化器以及对应的孵化企业也同时规定了必须具备的一些条件要求。 一、营业税及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优惠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减免性质代码:03021905);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5)。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优惠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减免性质代码:08021908)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021908)。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性质代码:04120601)。 四、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五、孵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四)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五)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六)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六、免征营业税、增值税的“孵化服务”范围 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等服务。 七、备案要求 纳税人持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孵化器名单信息,办理税收减免。 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也给予了与孵化器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真金白银的税收优惠政策必将促进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的不断壮大,有助于创新的种子播散四方。支持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于间接给了他所支持的企业的帮助,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惠及更多的创新创业者,为创新创业主体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撑。 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欢迎您的咨询!
2017.03.21

【财税解析】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一定不能抵扣吗?

税法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既用于简易计税,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怎么办?   对于用于简易计税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是确定的。如果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既用于简易计税,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无法划分清楚,比如企业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购进办公用品无法划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那么根据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的不能抵扣进项税,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如果是既用于简易计税,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那么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不存在不能抵扣和按比例划分的问题。 专用于简易计税的改变用途怎么办?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据此规定,专用于简易计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用途改变为允许抵扣的应税项目,进项税可以相应的抵扣。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项资产购进时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如果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即使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的应税项目,也不能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注: 综上所述,简易计税的进项税能否抵扣,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并非绝对不能抵扣。 启冠代理记账小易欢迎您的咨询!!
2016.12.16

【政策解读】税务总局推进国地税合作,最终目的是啥你知道吗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以下简称《合作规范》),这是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之后,税务总局根据税收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出台的又一个方便纳税人、规范税务人的规范性文件,是税务系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成果的巩固和拓展,是推进“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重要举措,也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持续和优化。 推进合作背景是啥? 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推进各级国地税部门加强合作是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要求,以国地税双方实际业务需要和纳税人合理服务需求为基础,以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和提高征管效能为出发点,规范国地税双方合作行为,深入推进依法治税,齐心协力做好纳税服务的重要途径;是税务部门转变职能、优化服务的现实需要,是税务部门创新管理、强化征管的必要举措,是依法治税、规范执法的时代要求。 1、纳税人办税更便捷  推进国地税合作,首要目标就是要整合服务资源,加强服务联合,拓展服务领域,解决当前存在的纳税人“多头跑”和重复报送资料等问题。   为此《合作规范》规定了“联合设立登记”、“联合变更登记”等12项优化纳税服务方面的合作事项。如:在“联合办税服务”事项中,《合作规范》要求国地税通过互设窗口、互派人员、互设自助办税设备等方式,统筹办税服务资源,联合提供办税服务。 2、征收管理更高效 税务总局提出了到2020年实现税收现代化的改革发展总目标。实现这一宏伟目标,需要税务部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势需要,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推进国税局、地税局合作,整合征管资源,实现管理协同、征管互助和信息共享,就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征管效能的重要创新举措,有利于切实减轻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办税负担,降低征纳双方办税成本。   《合作规范》中规定了13项国税、地税征管互助方面的事项。其中在“委托代征税款”事项中,要求国地税互相委托代征,协同加强税收管理;在“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事项中,要求国地税双方共享定额核定信息,协同开展定额核定和调整工作。 3、税收执法更公平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税收领域的集中体现。推进国地税合作,一项重要的内容是要在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统一执法尺度,加强执法协作,规范执法行为,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税收执法公平公正。   《合作规范》中规定了5项促进公平税收执法的合作事项。其中在“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中,要求国地税在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执行相同的处罚标准,以增强执法透明度,减少执法随意性。 如需详细了解随时咨询启冠代理记账小易,小易随时为您解答。
201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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