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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重磅!国务院推出六大减税措施!取消13%增值税税率

【重点关注】重磅!国务院推出六大减税措施!取消13%增值税税率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在一季度已出台降费2000亿元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以下减税举措:     一是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二是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   四是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从今年1月1日起,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自今年7月1日起,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政策生效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前述优惠。   五是从今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六是将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包括: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   上述六方面措施全部到位后,加上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今年前4个月翘尾减收,预计全年将再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税负3800多亿元。  解读:面对六大减税措施,需重点关注:   1、目前增值税税率为13%的有哪些?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现农产品计算抵扣增值税政策   ▲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批发零售蔬菜、鲜活肉蛋等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对不享受免税政策的批发、零售纳税人,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即按照收购单位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实行核定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明确了具体核定方法。   后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扩大核定扣除范围。   3、关于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源自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备注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1.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4.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新政策应会规定具体范围。   5、关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税〔2015〕126号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其中试点地区:(1)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2)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6、关于延长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   ▲财税〔2015〕98号: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6〕36号《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等政策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如需详细了解欢迎咨询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
2017.04.24
【新政速递】营改增新政又出10条!专用发票认证期由180天改为360天…

【新政速递】营改增新政又出10条!专用发票认证期由180天改为360天…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10条有关征管问题。分别是: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如有不解,欢迎咨询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
2017.04.24
一起来看看,2017年又有哪些税收新政策?

一起来看看,2017年又有哪些税收新政策?

税收新政策随着国民经济日益发展,我国工商营业执照在各个城市都陆续整合“三证合一”即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合为营业执照,如此省去了客户保管难、易遗失等问题。除此之外,2017年我国还制订了一些新的政策法规
2017.03.24
国务院3项税收新政将惠及四大类企业

国务院3项税收新政将惠及四大类企业

对于我们所熟悉的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他在这次的会议中提出了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税收3项优惠:首先是增值税税率减并至3档、其次加计扣除比例提至75%、最后一项是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范围扩大至50万元。 1、首先来看看小微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2014年以来,国务院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力度(为了更好的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提至10万元,后再提至20万元,而2015年8月直接提至30万元,范围扩大至所有小微企业,根据目前的相关税收政策,“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而此次再度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提至50万元,已经超出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界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30万元”的标准,后续有待相关立法进一步完善补充。 2、其次是一些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016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正式颁布实施《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执行多年的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新政对可以加计扣除的行业管理思路从“正列举”转化为“负面清单”,大大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只要不在下述7大禁止类行业的范围内,都可以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按照目前财税[2015]119号文,并没有设定适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科技企业规模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中“中小企业”的标准有待后续明确。 3、然后还有营改增的试点企业   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目前,营改增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包括6%(绝大部分的服务业)、11%(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17%(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0(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另外,增值税征收率为3%。 4、最后就是非营改增的试点企业:   虽然目前实现全面的营改增,但是在税收立法上,依然区分为营改增试点行业以及非营改增试点行业,针对非营改增试点企业,目前依然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主要是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具体适用税率为:17%(绝大部分的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销售或进口粮食等4大类特定货物)、0(出口货物)。   营改增后,不考虑税率0和征收率,目前增值税设置了四档基本税率,17%、13%、11%、6%,与主要发达国家相比,税率设置偏多,不符合税收公平、税收中性原则,也不利于后续增值税的统一立法。 总结: 增值税税率减并至3档、加计扣除比例提至75%、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范围扩大至50万元三项税收新政,将在以下几个方面惠及上述四类企业:第一,不同行业增值税税率差异化缩小,对于确保税收中性、维护税收公平意义重大;第二,中小科技企业创新财税支持力度更大,有利于企业提升竞争力;第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范围大大增加,对于降低小微企业税收成本,提升效益,效果值得期待。 总的来说,国家在致力于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考虑到了企业的税负问题,只要企业正常的按照规定来经营自己的公司,就不会被纳入异常。 启冠(易立)代理记账欢迎您随时咨询!
2017.03.17
【财税新知】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开增值税专票啦

【财税新知】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开增值税专票啦

前言: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二、有关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二)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年2月22日 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税务总局自2016年8月1日起在91个城市开展了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自2016年11月起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目前试点情况平稳顺利,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如不了解启冠(易立)代理记账随时欢迎您的咨询。。
2017.03.07
各位老板注意!千万别再买进项发票抵扣啦!金税三期会罚到你破产!

各位老板注意!千万别再买进项发票抵扣啦!金税三期会罚到你破产!

如果你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请各位老板以及财务经理一定要认真看看。今年国税金税三期启用以来,好多没有发生真实业务,而是从朋友公司或者直接从市面上买回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都纷纷被国税的金三税务系统排查出来了,从而要求企业作进项转出。由此而要补交税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企业为数不少。 国税的金三系统正运用“互联网+”思维,稳步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广电子发票,加大税收大数据运用,使税收征管从凭个人经验管理向依靠大数据分析转变。 据了解,目前国税的金三系统还没有开放全部功能,就这样都查出不少企业逃税。假如到了金三税务系统功能全部完成开放,估计是一抓一个准,100%能够监测到。在此再三郑重告诫各位老板以及财务经理:如果没有发生真实的业务,千万千万不要在外面购买进项发票用于抵扣。 国税局运用"互联网",依靠"网络爬虫"技术,自主研发的“金三”系统确实很强大!通过推行发票电子底账,逐一实时采集、存储、查验、对比发票全要素信息,从源头上防范了偷骗税和腐败行为。假如没有真实业务,真的不要再找发票抵扣了,“金三”系统一定会比对出来,一张都跑不了,当初抵了多少就得补交多少税!还有滞纳金和罚款,严重的还有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金三”系统让税收征管效率呈现几何级倍增!互联网成了挖掘的税收信息的金矿!真的强大到可以让逃税者逃无可逃! “金税三期”大数据上线后,最近有不少一般纳税人的公司被税务局预警后评估稽查,结果是交回抵扣的税款,并受到漏缴税款0.5倍--5倍的罚款,还有每天万分之五的税收滞纳金!!!税务局已经通报提醒各纳税人一句话: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究其原因基本上都是发票进销数据比对不通过出现的预警,有些老板通过接卖发票电话或者认识的朋友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进项税,为的是少交增值税款,但不知道,您为此埋下了定时炸弹!!!这些卖票的公司等您通过认证后付了钱,过一段时间就会把发票作废或者红冲,有的是用虚假资料注册或者购买一家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后买了一批专用发票,开完卖完再也找不到人了,一旦出现这种问题和情况,税务局会严查到买票公司! 所以千万不要报侥幸心理,再次告诫我们的老板:现在不是以前了,真的不是以前了,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过去可能您公司有过类似买票的情况,或者少缴税和不交税,都没有被预警和稽查,但现在金税三期大数据上线,税务局系统升级后只要动态数据比对不对,税负率偏低,系统会自动预警,税务局评估科的人员会马上打电话让拿三年的账交过去进行查账,后续的麻烦就不是当初抵扣的那点税款可以解决的。 再次郑重提醒我们亲爱的财务人员以及企业负责人:合理避税,守法经营记账报税,杜绝预警和稽查!!!一但成为税务局的问题户,会被税务局严重关注,成为每次省市税务部门大检查和抽查的对象,后果很严重,不堪设想!!! 金税三期有什么样的意义,影响有多大?金税三期主要做的事情是统一全国国地税的征管系统,从系统层面来看,相对于现有的各省征管系统而言,主要的差别在于两点: 1、第一次在征管系统中建立了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将征管系统划分为面向组织的核心征管系统与面向自然人的个人税收管理系统; 2、将数据利用分析系统独立划分出来,作为单独的决策支持系统。 金税三期的意义官方宣传口径很多,个人看法,最大的价值在于:改变了以前各省国地税部门信息化建设独立发展、数据口径杂乱无章的状态,规范了税收业务数据口径、建立了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化系统事实标准,为全国范围内的数据共享和利用奠定了基础,从而真正有利于推动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2016.12.26
【法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来,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政策反映了一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定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包含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而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企业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关于企业移送资产确认收入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所述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但对被移送资产的税务处理另有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企业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的股权、资产划转行为的,应按照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如有不解,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欢迎您的咨询!!!
2016.12.19
税务总局明确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

税务总局明确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并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少数违法分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税收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也侵害了守法经营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监管,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如何判定走逃(失联)企业作出了规定。      (二)将符合规定情形的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按不同情形区分处理。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12.06
【税收热点】关注这三大税务问题,远离税收风险

【税收热点】关注这三大税务问题,远离税收风险

第一:往来问题 1、公司出资购买房子车子,权利人却写成股东 实际工作中,许多公司在购置车子,房子时,喜欢将资产归入股东个人名下,实则车子仍为公司生产经营所用,房子出租的收入仍是进入公司。这是错误的,从税法的角度,既使资产为公司所用,但权利人是股东个人的,则视同对股东个人的红利分配,应该按20%交纳个税,并且相关资产的一切开支及折旧费用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这是典型的公司股东人格混同! 2、账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股东个人的往来,如果就是日常工作中的正常短暂借钱周转,跟其他员工一样,没有什么不行的,但相关制度对股东的往来有如下规范: ①税法上有规定:股东借款超一年不还,视同利润分配交个税。②股东借入的款项不能超过其投资款二倍。 实际工作中,有哪个单位股东长期挂账给股东征过个税?都是赤裸裸的避税,或者赤裸裸拿着公司的钱当股东自己的钱。 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在实际工作中,相当多的私营企业,老板及其家庭的开支拿到公司来入账,如:孩子上学的,出国的,家里的水电费,电话费,客情支出,旅游支出,都进入公司,公司的出纳还兼任老板家里的出纳,这些属于“与公司无关的支出”,在计算所得税前是不能扣除的,税法上把这个归属于对股东的红利分配,股东是需要交纳个税20%的。 最最规范的做法是,公司是公司,股东是股东,公司的资产入公司的账进行记账报税,公司的费用也入公司,股东规范行使股东权利,获得红利分配。别搅成一锅粥,分都分不清! 第二:凭证问题 凭证中必需附上的应有的原始凭据,日常工作中不上心,凭据不全,而造成所得税查账大额调增。 1、生产性企业在计算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账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没有计算依据 我们知道,构成产品成本的就是料工费三项,材料,人工,各项费用核算不清楚那库存商品的成本、入账价值就会有问题,如果单位核算清楚,但是单子不全,税务局核算不清楚来龙去脉,那税务局核准的时候是从高原则的。一般跟产品成本对应的附件,领料单、人工费用计算表、制造费用计算表都是不能省的,这三项中的明细也都是不能省的。 2、计算产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 跟第一个问题相比,商业企业是购入产品后销售的,自己不搞生产,所以成本核算还是比较简单的,最主要的就是出库单,产品购入成本核算,这些单子是计算成本必须的,一定不能少,一般存货减少的部分,就是企业销售出去的,无论是赊销还是现销,都是应该交税的,所以存货减少,税不增加,那就有大问题啦。 所以实际工作中,对购入的成本,销售的比例,税金对应的比例,应有一定的掌握。 3、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没有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跟用工合同、社保清单三者不能有效衔接 在实际工作中,通过现金发放的工资需要员工签字的,如果用转账方式,那发了多少就是多少,做不了假,多发的可能就得用现金发放了,发放后没有工资单,那​账上做的工资跟银行出去的钱没对上的不就是有问题了,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查,一查就看出来了。 第三:不合规问题 1、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跨年度补提费用时应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不能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 2、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或采用过期票、连号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车票等)报销的发票。造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 3、销售废料或边角余料,卖废品收入,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4、公司组织员工旅游,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餐补等,直接作为公司费用支出,未合并入工资总额计提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6.11.11
营改增后申报填写方法

营改增后申报填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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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1
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

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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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9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提醒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范围。为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实现税制顺利转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的范围从2016年5月1日起,我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二、时间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按照增值税税制的要求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增值税。三、征收机关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试点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由主管国税机关暂委托对应的地税机关代为征收。四、试点纳税人应配合开展的工作(一)确认涉税基础信息。2016年4月28日前,主管国税机关将按照要求,对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开展调查确认,补充采集相关信息,请试点纳税人予以支持和配合。(二)办理营改增涉税事项。试点纳税人应在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种类核定、税控专用设备和系统申请、发票领用、税收优惠备案、出口退免税登记、网上申报、财税库银电子缴税、个体定额核定等涉税事项。(三)参加营改增培训。2016年4月28日以前,各级国税机关将免费为试点纳税人提供营改增专题培训。请试点纳税人积极参加,学习掌握营改增税收政策、征管规定、税控设备操作、纳税申报等。五、政策咨询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改增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登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c-n-tax.gov.cn)“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栏查询,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六、本公告自2016年3月28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2016.03.30
营改增四大行业税率确认

营改增四大行业税率确认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从今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当天,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有关问题作出详细解读。四个行业适用两档税率两部门负责人在答问中表示,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元,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老合同、老项目采取过渡性措施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预计今年营改增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政策文件和操作办法将于近期发布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正在抓紧起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将于近期发布。五项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目前,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不足2个月时间,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涉及近1000万户纳税人,试点准备的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试点的如期顺利推进,帮助纳税人尽快做好试点准备、平稳实现税制转换,财税部门已作部署安排,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抓紧准备营改增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尽快公布。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媒介,做好包括政策解读、操作实务、服务措施和热点难点等在内的宣讲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纳税人诉求,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三是国税、地税部门早日对接,建立联席工作制度,及时办理纳税人档案交接手续。做到无缝衔接、平滑过渡、按时办结,交接过程中不给纳税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四是税务部门分批次做好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以及税控器具的发放、安装,确保试点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帮助试点纳税人适应新税制、遵从新税制、获益新税制。五是税务部门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科学布局办税服务大厅,充分考虑试点纳税人各种诉求和工作量,增设服务窗口,开设绿色通道,给纳税人提供更便利高效的办税服务。营改增历程2011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展营改增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等8省(直辖市);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启冠代理记账小易欢迎您的咨询!!
2016.03.30
5月1日起这些应税行为营改增

5月1日起这些应税行为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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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0
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的要求,税务总局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发布,以下简称《指标和评价》)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一)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对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二)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工作。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动态调整相关信息,协同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并为纳税人提供动态调整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三)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省税务机关据此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于每月上旬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汇总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四)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存在动态调整情形的,应调整后再发布评价结果。二、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通知、提醒方式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是指,纳税信用评价年度之中,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指标出现扣分且将影响评价级别下降的情形。税务机关按月采集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时,发现纳税人出现上述情形的,可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并视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措施,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三、关于部分评价指标扣分标准的优化调整《指标和评价》中部分评价指标描述和扣分标准的优化调整情况详见附件。此前规定与本公告附件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启冠代理记账小易欢迎您的咨询!!!​
201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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