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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启冠(易立)代理记账小易提醒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范围。为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实现税制顺利转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的范围从2016年5月1日起,我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二、时间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按照增值税税制的要求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增值税。三、征收机关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试点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由主管国税机关暂委托对应的地税机关代为征收。四、试点纳税人应配合开展的工作(一)确认涉税基础信息。2016年4月28日前,主管国税机关将按照要求,对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开展调查确认,补充采集相关信息,请试点纳税人予以支持和配合。(二)办理营改增涉税事项。试点纳税人应在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种类核定、税控专用设备和系统申请、发票领用、税收优惠备案、出口退免税登记、网上申报、财税库银电子缴税、个体定额核定等涉税事项。(三)参加营改增培训。2016年4月28日以前,各级国税机关将免费为试点纳税人提供营改增专题培训。请试点纳税人积极参加,学习掌握营改增税收政策、征管规定、税控设备操作、纳税申报等。五、政策咨询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改增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登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c-n-tax.gov.cn)“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栏查询,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六、本公告自2016年3月28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2016.03.30
营改增四大行业税率确认

营改增四大行业税率确认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从今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当天,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有关问题作出详细解读。四个行业适用两档税率两部门负责人在答问中表示,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元,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老合同、老项目采取过渡性措施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预计今年营改增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政策文件和操作办法将于近期发布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正在抓紧起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将于近期发布。五项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目前,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不足2个月时间,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涉及近1000万户纳税人,试点准备的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试点的如期顺利推进,帮助纳税人尽快做好试点准备、平稳实现税制转换,财税部门已作部署安排,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抓紧准备营改增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尽快公布。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媒介,做好包括政策解读、操作实务、服务措施和热点难点等在内的宣讲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纳税人诉求,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三是国税、地税部门早日对接,建立联席工作制度,及时办理纳税人档案交接手续。做到无缝衔接、平滑过渡、按时办结,交接过程中不给纳税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四是税务部门分批次做好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以及税控器具的发放、安装,确保试点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帮助试点纳税人适应新税制、遵从新税制、获益新税制。五是税务部门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科学布局办税服务大厅,充分考虑试点纳税人各种诉求和工作量,增设服务窗口,开设绿色通道,给纳税人提供更便利高效的办税服务。营改增历程2011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展营改增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等8省(直辖市);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启冠代理记账小易欢迎您的咨询!!
2016.03.30
5月1日起这些应税行为营改增

5月1日起这些应税行为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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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0
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的要求,税务总局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发布,以下简称《指标和评价》)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一)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对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二)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工作。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动态调整相关信息,协同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并为纳税人提供动态调整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三)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省税务机关据此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于每月上旬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汇总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四)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存在动态调整情形的,应调整后再发布评价结果。二、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通知、提醒方式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是指,纳税信用评价年度之中,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指标出现扣分且将影响评价级别下降的情形。税务机关按月采集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时,发现纳税人出现上述情形的,可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并视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措施,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三、关于部分评价指标扣分标准的优化调整《指标和评价》中部分评价指标描述和扣分标准的优化调整情况详见附件。此前规定与本公告附件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启冠代理记账小易欢迎您的咨询!!!​
2016.03.07
3月起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3月起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启冠代理记账小易提醒您!​从3月1日起,税务部门将对全国范围内的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今后将选择适当的时机,将这项政策覆盖到所有的增值税纳税人。发票承载着商业活动的基本信息,牵一发而动全身,也一直是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难点。发票认证是指通过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对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数据进行识别和确认。仅2015年,全国认证增值税发票就有8亿多份,发票认证已成为基层税务机关最繁重的工作之一,纳税人更要往返税务局花大量时间、精力去进行发票认证。然而现在,随着我国税务机关最新研发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全面推行,过去繁琐的流程,只需纳税人在电脑前轻点几下鼠标,办税大厅排长队认证的场面即将成为历史。而此次发票认证改革举措的全面推行将极大减轻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工作强度。据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副司长林枫介绍,这次先选择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进行试点,可以实现纳税信用等级比较高的纳税人现行享受这项便利政策。今后将选择适当的时机,将这项政策覆盖到所有的增值税纳税人。随着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实施,A级纳税人的含金量越来越高了,那么,企业符合哪些条件才能申请评定A级纳税信用?税务机关又是根据哪些指标来评定的呢?纳税信用级别按照什么标准划分?纳税信用级别设为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税务局根据哪些信息评价企业纳税信用?纳税信用信息分三部分内容,一是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二是税务内部信息,三是外部信息。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基本信息有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经营信息和特别设置的人员信息。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指从质检、环保、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取得纳税人的最优记录和最差信用记录。目前这部分信息只记录不参与评价。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这些信息细化为95个评价指标。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目前,有纳税人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海关进口货物报关数小于增值税进项申请抵扣数等4个指标参与评价,后续税务总局将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外部信息评价指标。对A级纳税人有什么激励措施?一是A级信用企业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二是普通发票按需领用;三是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四是对于A级纳税人,国、地税机关相互认可,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还可享受本地A级纳税人同等税收待遇;五是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给予更多便利,方便办理涉税事宜和简化审批手续;六是纳税信用级别为A、B级的,可以被评定为出口退(免)税管理一类企业,从而享受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优先安排办理出口退税;七是纳税信用为A、B级且属于海关管理的B类以上企业,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等;八是税务机关与银行部门在全国推出“征信互认银税互动”项目,向守信企业优先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或其他金融产品服务。评定A级纳税人对纳税额度有要求吗?纳税信用评价和税款缴纳的多少是没有关联的,纳税信用状况不以纳税多少论英雄,不以规模大小论高低,只按纳税遵从的行为记录客观反映。A级纳税人可以免于税务稽查吗?企业被评了A级信用级别,也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被检查。因为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纳税遵从情况的重要手段,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规定,A级纳税人不免于税务稽查,税务稽查信息是纳税信用信息的重要内容,作为非经常性指标纳入信用评价。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中动态调整、通知提醒等条款内容进行了完善,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中部分评价指标的扣分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为提高A级纳税人的“含金量”,《公告》提高了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发现补税行为的扣分分值。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明确,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工作。并为纳税人提供动态调整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省税务机关据此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于每月上旬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汇总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6.03.07
今年全面推开“营改增”

今年全面推开“营改增”

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座谈会,研究全面推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显著减轻企业税负,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出席。会上,财政部作了汇报,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湖南、广西、云南、陕西11个省(区、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先后发言。李克强说,财税体制改革牵涉面广、关注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深刻影响。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前期试点已取得积极成效,今年要全面推开,进一步较大幅度减轻企业税负,这将对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重要作用。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按照新发展理念的要求,改革和完善财税体制与运行格局,推动发展转型升级,促进成果共享。李克强强调,全面推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要着眼调动市场主体发展积极性。顶住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推动稳增长调结构,要用好财税体制改革这一利器,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把握好改革的政策取向,通过全面推开营改增等改革举措,为企业减负松绑,放水养鱼,为鼓励社会投资和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宽松环境,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在培育发展新动能中涵养宝贵税源,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李克强说,全面推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通过完善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力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形成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在发展中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良好格局。增值税分享比例在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要做合理适度调整,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增强地方财政“造血”功能,营造主动有为、竞相发展、实干兴业的氛围。李克强指出,全面推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必须周全考虑、精心设计。今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并加大部分税目进项税抵扣力度,将带来大规模减税,中央和地方都要采取措施落实到位。要把握节奏、稳妥推进,采取增量式、渐进式方法推进改革,避免财力分配格局变化对经济平稳运行造成影响,确保相关改革措施尽早见效。李克强强调,当前财政收支压力较大,要把应对现实挑战、推动长远发展和实施改革攻坚更加紧密结合起来。各部门、各地方要讲大局、算大账,破除利益藩篱,上下同心推进改革,用改革新成效谱写发展新篇章。营改增进程2012年1月1日上海市率先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2013年8月1日全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试点2014年1月1日全国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开始试点2014年6月1日全国电信业开始试点准备纳入试点范围行业:生活服务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金融保险业 启冠代理记账小易欢迎您的咨询!!
2016.02.02
千万不要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千万不要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非正常户通报1月全市共有1562户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中非企业单位1313户,个体工商户249户。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如果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您将面临如下风险:1税务机关将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2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3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暂不办理出口退税。5税务机关将开展非正常户公告并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相关链接非正常状态如何解除?答: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情况,在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解除纳税人非正常状态。对已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件,并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最后启冠易立财税小易提醒您一定要每月按时记账报税,每年按时做工商税务年检哟!!!
2016.02.02
增值税发票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的界定

增值税发票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的界定

增值税发票善意取得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有问题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恶意取得就是主观有意取得的有问题的增值税发票;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1)购销双方存在真实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就应认定为善意取得发票,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也就没有罚款处理:1、补交所得税2、滞纳金善意的概念: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补交应交未交的增值税税款、滞纳金,可以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启冠代理记账小易随时欢迎您的咨询!!
2015.12.09
关于发票的紧急通知

关于发票的紧急通知

年关将近,有些企业因为各种费用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可能会联系一些不熟悉的企业开具发票,现发现有些不法分子虚开各种发票出售,有的是直接办理新公司注册,开具发票后待购方企业认证后直接作废走逃,未按规定申报税款,造成购方企业认证后失控,既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和相关费用,又会被稽查,有的企业本身就是假的,发票也是假的。目前由于这类公司越来越多,越来越猖獗,现已有公安局经侦部门介入,造成涉税的企业不只是被稽查,还被带到公安部门立案检查,所以特提醒大家遵守发票管理法,按规定真是取得各类发票,否则可能会给你们的公司带来很严重的后果。另外,请大家及时确认各种收入,费用,检查各种往来账款是否真实合法,最近的检查很多,请大家先自查纠正。请大家的账上不要把各种不属于公司正常经营的往来账随意进出,不属于公司的费用及时调整出去,应收应付是否准确,尤其是金额很大的企业一定要认真核实。商贸企业请核实库存的准确金额,一定要账实相符,看看是否有退货未及时进项税转出和转账的,有没有已经发货却没确认收入的。
2015.12.09
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制定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介绍,经过1年多清理工作,税务总局先后印发了《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和《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那么,备案的具体操作要点有哪些?备案定义根据《办法》规定,企业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前提下,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备案时间《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备案资料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备案表》由企业按照规定填写,反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料则根据《目录》要求提供。大部分优惠事项企业仅填写《备案表》即可完成备案。据初步统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55项优惠事项中,有24项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28项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3项优惠以“申报代替备案”。备案频率《办法》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程序。备案分类《办法》规定,备案分为正常备案、变更备案二种情况。正常备案是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所履行的一种备案方式;变更备案主要针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第1年履行备案手续后,在此后优惠政策有效期限内,如果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备案。对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但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的,为避免纳税人判断失误,需要企业履行备案手续。对于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不需要履行额外手续,企业应当主动停止减免税,恢复征税。留存备查资料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后,在税务机关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中,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办法》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差异结束后10年。哪些优惠政策事项实行“以表代备”方式?《办法》规定,对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跨地区经营企业如何履行备案手续?一是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二是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三是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公告指出,《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附:55项需要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4、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6、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7、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8、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9、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0、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12、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13、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4、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15、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16、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7、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8、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9、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0、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1、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2、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27、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9、受灾地区损失严重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30、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31、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32、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3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4、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35、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36、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37、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38、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39、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0、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42、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43、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44、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45、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46、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4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8、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9、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0、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51、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2、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53、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5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55、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启冠代理记账小易欢迎您的咨询!!
2015.12.01
四川省“三证合一”常问解答

四川省“三证合一”常问解答

1、问:四川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实施的对象是哪些?答:四川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实施的对象是全省范围内新办理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企业”)。个体工商户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统一部署纳入“三证合一”登记之前,仍按原登记管理办法分别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2、问:四川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答:四川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自2015年9月25日起正式实施。3、问:四川省的“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有什么创新的地方?答:为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准入,四川采用“3+1”的“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模式,将公章准刻纳入“一照一码”办理程序。4、问:什么是“一表申请”?答:四川省在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制度时,采用“一表申请”的方式,即将原工商注册企业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报表、税务登记申请表、公章刻制申请表整合为“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申请人只需填写一份申请表格,并根据申请人意愿选择刻章企业。5、问:新办企业在工商部门领取了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还需要到税务机关办证吗?答:新注册登记企业采取“统一登记流程”,即由工商窗口统一受理,完成登记审核,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企业无需再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但企业仍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税务登记信息补采集,才能办理涉税事宜,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6、问:纳税人首次办税需要在税务机关补采集的信息包括哪些内容?答:纳税人首次办税时,应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基础信息补充采集,同时完成税种核定、发票领用、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汽油柴油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等事项,其办理流程仍按《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的相关要求执行。7、问:新登记注册的纳税人识别号为的“统一代码”后共多少位?原已登记的15位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是否需要更换?答: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已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未换发新的登记证件之前,均继续使用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8、问:原来已领取的非“三证合一”税务登记证件还能继续使用吗?是否需要更换?答:2015年9月25日以前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2015年9月25日—2017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原有证件的换发、收缴、存档统一由工商登记部门负责。9、问:“三证合一”证件的领取和换发需要收费吗?答:四川省范围内,对于首次领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不收取登记费用。10、问:“三证合一”纳税人应该如何办理变更登记?答:“三证合一”纳税人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申报变更业务流程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前,暂按《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变更登记相关要求执行。11、问:“三证合一”纳税人要注销登记的要如何办理?答:“三证合一”纳税人要注销登记的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不再收取登记证件,其他办理注销需要提交的资料报送要求不变。税务机关办理清税后向纳税人开具《清税证明》,纳税人凭《清税证明》到工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同时由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共同管辖的,仅需向其主管的任何一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即可,由受理机关统一向纳税人开具《清税证明》。12、问:了解“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相关内容有哪些渠道?答: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各地办税服务厅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了解更多关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相关内容。
2015.10.26
国务院最新出台三项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最新出台三项税收优惠政策

10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在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推进结构调整,助力创业创新。明年起放宽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会议指出,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定向结构性减税拉动有效投资、推动“双创”、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会议确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一是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二是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三是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归并核算。创新示范区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全国推广会议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两项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一是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该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500万元以内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二是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知识链接:关于加计扣除技术创新由研究开发活动来实现,研发活动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国家实施加计扣除政策。简单来讲,就是在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数额的基础上,对税法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也就是说,企业开发新产品,按规定允许实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以体现鼓励研发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启冠代理记账小易欢迎您的咨询!!
2015.10.26
“三证合一”时代到来,跟税务登记证say goodbye!

“三证合一”时代到来,跟税务登记证say goodbye!

根据有关工作部署,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以下简称《通知》),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要求切实做好“三证合一”工作衔接。新设立企业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通知》明确,新公司注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国税、地税之间的协作合作,做好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配合,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确保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平稳过渡。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不再重复采集《通知》明确,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登记机关沟通协调,确保登记信息采集准确、完整。各省税务机关在交换平台获取“三证合一”企业登记信息后,依据企业住所(以统一代码为标识)按户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县(区)税务机关确认分配有误的,将其退回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分配;省税务机关无法直接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的,将其分配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向县(区)税务机关进行分配。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已“三证合一”企业注销须先申报清税按照《通知》规定,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税务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扩大即时办结范围。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企业也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税务总局将完成相关征管系统改造《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信息化投入,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改造升级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凡是能利用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都要通过共享平台交换并应用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税务总局将完成统一推广的综合征管系统(国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出口退税系统、金税三期核心征管软件等应用系统的改造工作。各省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60号)要求,落实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与统一代码的衔接方案,配合有关单位,搭建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改造自有税务应用类系统及网上办税等系统,实现与税务总局统一推广系统的对接。税务机关要做好服务和落实工作《通知》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让广大纳税人了解“三证合一”改革的内容、意义,知晓“三证合一”改革带来的便利。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将“三证合一”改革工作列入2015年第四季度绩效考核,按照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考评考核。税务总局也将适时组织开展“三证合一”改革专项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个人尤其是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不折不扣地圆满完成。
2015.09.24
【政策解读】税务总局推进国地税合作,最终目的是啥你知道吗

【政策解读】税务总局推进国地税合作,最终目的是啥你知道吗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以下简称《合作规范》),这是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之后,税务总局根据税收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出台的又一个方便纳税人、规范税务人的规范性文件,是税务系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成果的巩固和拓展,是推进“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重要举措,也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持续和优化。 推进合作背景是啥? 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推进各级国地税部门加强合作是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要求,以国地税双方实际业务需要和纳税人合理服务需求为基础,以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和提高征管效能为出发点,规范国地税双方合作行为,深入推进依法治税,齐心协力做好纳税服务的重要途径;是税务部门转变职能、优化服务的现实需要,是税务部门创新管理、强化征管的必要举措,是依法治税、规范执法的时代要求。 1、纳税人办税更便捷  推进国地税合作,首要目标就是要整合服务资源,加强服务联合,拓展服务领域,解决当前存在的纳税人“多头跑”和重复报送资料等问题。   为此《合作规范》规定了“联合设立登记”、“联合变更登记”等12项优化纳税服务方面的合作事项。如:在“联合办税服务”事项中,《合作规范》要求国地税通过互设窗口、互派人员、互设自助办税设备等方式,统筹办税服务资源,联合提供办税服务。 2、征收管理更高效 税务总局提出了到2020年实现税收现代化的改革发展总目标。实现这一宏伟目标,需要税务部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势需要,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推进国税局、地税局合作,整合征管资源,实现管理协同、征管互助和信息共享,就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征管效能的重要创新举措,有利于切实减轻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办税负担,降低征纳双方办税成本。   《合作规范》中规定了13项国税、地税征管互助方面的事项。其中在“委托代征税款”事项中,要求国地税互相委托代征,协同加强税收管理;在“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事项中,要求国地税双方共享定额核定信息,协同开展定额核定和调整工作。 3、税收执法更公平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税收领域的集中体现。推进国地税合作,一项重要的内容是要在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统一执法尺度,加强执法协作,规范执法行为,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税收执法公平公正。   《合作规范》中规定了5项促进公平税收执法的合作事项。其中在“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中,要求国地税在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执行相同的处罚标准,以增强执法透明度,减少执法随意性。 如需详细了解随时咨询启冠代理记账小易,小易随时为您解答。
2015.09.09
小微企业减免时间延长到2017年年底

小微企业减免时间延长到2017年年底

一、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二、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 如有不解欢迎随时咨询启冠代理记账小易!
201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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